《关于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解释的函
泰政办函[2009]13号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好《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工业和服务业建设项目(不包括住宅楼、房地产性质开发项目,下同)供水、供气、供热专项配套费收费标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供水专项配套费。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包括2万平方米)至6万平方米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按每平方米12元(即规定标准24元的二分之一)收取,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包括6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按每平方米6元(即规定标准元的四分之一)收取。
日用水量达到5000吨以上的工业项目可参照不高于供水配套工程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和供水经营单位协商确定。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建设项目,按不高于供水配套工程建设成本,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按规定标准缴费。
(二)供气专项配套费。工业生产用气的,可参照不高于供气配套工程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和供气经营单位协商确定。
饭店、宾馆等商业、服务业经营用气和单位食堂用气的,按每天每立方米不高于200元*日用气量,由建设单位和供气经营单位协商确定。
(三)供热专项配套费。工业生产使用蒸汽的,供热专项配套费按《关于泰城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批复》(泰价费发[2000]76号),每小时使用蒸汽量在1吨及以内的,按40万元缴纳;每小时使用蒸汽量在1吨以上的,每增加1吨增加配套费8万元。也可以参照此标准,由建设单位和供热经营单位协商确定。
工业项目采暖用热的,按建有供暖设施的建筑面积计算缴纳供热专项配套费。
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包括6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服务业项目,可参照不高于供热配套工程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和供热经营单位协商确定。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建设项目,按不高于供热配套工程建设成本,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按规定标准缴费。
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不使用城市自来水、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可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是指建设项目整体上不使用城市自来水的,不缴纳供水专项配套费;整体上不使用管道天然气的,不缴纳供气专项配套费;整体上不使用的集中供热的,不缴纳供热专项配套费。
对不使用自来水、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审认定。供水、供气、供 热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出具意见的,可视其同意直接予以认定。
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包括6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上使用城市自来水或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而其中的商业部分按规定程序经认定不使用的,商业部分的专项配套费按规定标准的一半缴纳。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按规定程序经认定不使用城市自来水或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人防工程不缴纳相应的专项配套费。
三、严格执行《办法》第八条“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免收供水、供气、供热专项配套费”的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减免后收取的专项配套费应不低于该项目配套工程建设成本;低于建设成本时,应一并研究所减收专项配套费的补贴渠道。
四、建设单位在缴纳专项配套费前,应当及时与相关供水、供气、供热经营单位对接,签订专项配套费和配套工程建设协议,对接情况和协议报市建设部门审批收费窗口。
市建设部门将供水、供气、供热经营单位所负责配套服务的建设项目及缴纳的专项配套费逐个列出清单,于每月5日前报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收取的专项配套费全额直接拨付至供水、供气、供热相关经营单位,不得分期分批拨付,也不得截留、挪用。
五、供水、供气、供热经营单位要积极为建设单位和个人搞好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在收取专项配套费后,不得再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并及时完成配套管网、设施建设,以满足建设单位、个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本规定中的配套工程建设成本是指,从现有管网至该项目的供水或供气、供热配套管网和设施等的实际建设投资。
通过协商确定专项配套费收取数额的,供水、供气、供热经营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和建设单位协商,协商结果及时报市建设部门审批收费窗口和市审批中心,并定期报市物价部门。协商过程影响建设项目审批时限时,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建设部门应加强指导和协调,以提高办事效率。
市城建国资公司按照授权规定对市自来水公司、燃气集团、城区热力公司负责的各项配套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六、市高新区、泰山景区和泰山区、岱岳区依照《办法》收取专项配套费涉及本规定事项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三日